醫院能做親子鑑定不

醫院能做親子鑑定不,指運用生物學、遺傳學以及有關學科的理論和技術,根據遺傳性狀在子代和親代之間的遺傳規律,判斷被控的父母和子女之間是否親生關係的鑑定,瞭解一下醫院能做親子鑑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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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鑑定資質的醫院是可以做親子鑑定的。親子鑑定的方式主要爲血型檢驗以及DNA檢驗,相對來說,DNA檢驗更加方便,準確率也會更高。

血型檢驗主要是把血液當中各種成分的遺傳多態性標記檢驗,這種檢驗方法的操作相對來說比較複雜。目前常用的.方法爲DNA檢驗,人的血液、毛髮、唾液、口腔細胞及骨頭等,都可以用於親子鑑定,來確定檢測者之間的親緣關係。親子鑑定具有一定的創傷性,對技術要求非常嚴格,只有在大型綜合醫院纔有條件開展親子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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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子鑑定主要分爲司法鑑定和個人鑑定,鑑定者雙方還需要提供身份證明、出生證明或者是能證明雙方關係的證明。材料提交完成之後,一般在7天內可以出鑑定結果,這種檢驗方法的準確率在百分之九十九以上。

醫院一般不做親子鑑定。有些醫院還會設立司法鑑定中心。但絕大多數醫院都不具備,因爲要做親子鑑定,必須有司法鑑定資質證書,這是需要重新申請的,你可以去當地的司法局諮詢一下。這樣才能知道具體的地址。推薦用血或精液比較好,費用各地方有差異,約3000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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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親子鑑定

親子鑑定是採用醫學、遺傳學等學科的理論和現代化DNA檢測技術來判斷有爭議的父母與子女之間(特別是父子間)是否存在親生血緣關係。作爲專業的DNA鑑定機構,可提供父母、子女關係鑑定,兄弟姐妹鑑定,表兄弟姐妹鑑定,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的親緣關係鑑定,以及您家族的近親和遠親的親緣鑑定等各種服務。親子鑑定分司法鑑定和個人鑑定兩種情況。目前國內外進行親子鑑定的手段主要有:

①血型檢驗,即血液中各種成分的遺傳多態性標記檢驗。此種檢驗方法操作和判讀結果依靠人工,操作相對複雜。

②DNA多態性檢驗:是目前國際公認的最有效的用於親子鑑定和個體識別的方法。而且採用的`檢材可以是血液、血痕、唾液、毛髮、骨骼等幾乎人體任何組織或器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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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親子鑑定的準備工作

人員準備:

(1)被鑑定人應由母-子-可疑父親或父母-子組成,只要求父子或母子二人鑑定者一般要求說明鑑定理由;

(2)成年被鑑定人均應自願同意鑑定,14歲以上的青少年應適當徵求其對鑑定的意見;

(3)被鑑定人應瞭解自己或近親屬有無遺傳病史,爲鑑定提供參考(有遺傳病史的易於基因變異);

(4)被鑑定子女年齡一般在半歲以上爲好。

資料準備:

(1)被鑑定人的身份證(或工作證)、結婚(離婚)證明、孩子出生證(或戶口)等證明身份及其相互關係的證件;

(2)如系公檢法機關委託的鑑定,出具由法院、檢察院、公安部門或律師事務所簽發的親子鑑定委託書,註明父母和孩子的姓名、地址、身份證以及申請原因等。

按照司法鑑定的有關規定,一家三口往往要抽取一定數量的血液。一般1-2毫升,理論上一滴血即可。在特殊情況下也可取口腔脫落細胞、毛髮、胚胎等組織爲檢材。司法親子鑑定的費用一般是4000--5000元人民幣(各鑑定機構收費有差異)。

三、任何個人都可以要求進行親子鑑定

是否做DNA親子鑑定或個體及家族基因圖譜完全由您個人決定,不需要經其他任何有關部門同意。但如果涉及刑事或民事案件,需要具司法效力的司法鑑定報告,按照國家相應的司法程序,您必須出具公安、檢察院、法院等機關或律師事務所的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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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無權強迫當事人進行親子鑑定

法院要啓動親子鑑定程序,首先要有當事人一方的申請,其次要徵得另一方的同意。在當事人沒有申請的前提下,即使法官對案情有所懷疑,也不能主動啓動鑑定程序。《批覆》規定:“一方當事人要求作親子鑑定的,或者子女已超過三週歲的,應視具體情況,從嚴掌握,對其中必須作親子鑑定的,也要做好當事人及有關人員的思想工作。”在一方當事人申請鑑定,而另一方當事人拒絕鑑定的情況下,根據《批覆》從嚴掌握的原則,法院仍然不能啓動親子鑑定程序。這是因爲親子鑑定需要提供父、母、子三方基因樣本來鑑定,基因樣本的提供涉及人身權問題,在目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前提下,不能採取強制性的手段獲取樣本。

二、對於親子關係應當首先適用婚生子女推定規則

婚生子女,是指在存續期間受胎或出生的子女。按照一般的親子法原理,凡是在合法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受胎的子女,不管是否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出生,均爲婚生子女;凡是合法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出生的.子女,不管是否婚前受胎,也爲婚生子女。許多國家的法律對婚生子女的推定製度作了規定,我國雖然沒有明確設定婚生子女推定製度,但在審判實踐中,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妻子受胎所生的子女推定爲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已經成爲認定的默認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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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否認父母與子女的婚生關係,需要提供證據證明

有關當事人要求否認父母與婚生子女的關係,目的常常是爲了否定相應的權利義務。要對婚生子女進行否認,就需要提供足夠的證據來予以推翻。進行親子鑑定是對婚生子女進行鑑別的最有力的方法和途徑,但鑑定結論並不是否認婚生子女的唯一證據。其他具有證明力的證據還包括妻子受孕期間夫妻未曾同居,如在外地工作、患病住院或監內服刑等,或者夫妻反目,分牀別寢,或丈夫沒有生育能力等證據。

四、一方當事人拒絕鑑定,能否以妨礙舉證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不能一概而論

父母子女關係是由血緣關係形成的,人的身份關係不能在沒有科學依據的情況下隨便推定。因此,在一方拒絕鑑定時,應當謹慎適用法律推定。要否認與婚生子女的血緣關係,並且有其他旁證證明存在無血緣關係的可能性,可以按證據規定由拒絕鑑定的一方承擔不利後果。若提起鑑定的一方沒有其他旁證,僅僅打算以親子鑑定作爲結論依據,在另一方拒絕鑑定的情況下,則不適合適用拒絕鑑定的一方承擔不利後果的規定,應推定爲婚生子女。